飛機起降費計算
起降費包括以下項目:
- 空中交通管制
- 無線電導設備及目視助航設備之使用
- 著陸後六十分鐘及起飛前六十分鐘之停泊
(澳門元)
航空器最大起飛重量(以噸計) | 每月著陸次數/航空公司 | ||||
第一級 | 第二級 | 級別 | |||
60次以下或60次之著陸 | 61及61次以上之著陸 | ||||
基數 | 每噸費用 | 基數 | 每噸費用 | ||
9噸以下或9噸 | 810 | - | 785 | - | A |
10噸至50噸 | 810 | 85 | 785 | 69 | B |
51噸至100噸 | 4,295 | 65 | 3,614 | 58 | C |
101噸至200噸 | 7,545 | 57 | 6,514 | 55 | D |
200 噸以上 | 13,245 | 38 | 12,014 | 35 | E |
Wegiht (T) Input | |||||
級別 | |||||
起降費 | 60次以下或60次之著陸 | 61及61次以上之著陸 |
註: 每當起降次數引致級別的變更,對該月總營運所適用的費用,按上述價格表以最後一次營運計算。
以下情況可獲豁免起降費
- 專為葡萄牙共和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服務之飛機
- 進行公務飛行或按照特別協定或互惠原則而獲豁免之在澳門以外註冊之飛機
- 進行搜救飛行任務或人道飛行任務之飛機,或進行被視為等同上述飛行任務之飛機
- 經適當證明因技術、天氣或類似緊急情況而被迫折返機場之飛機,但僅以在澳門起飛後未使用其他 機場或航空站者為限
- 操作之特殊性可作為豁免依據之飛機,但須按個別情況處理,並須預先獲主管機構核准
起降費減收條件
- 在本地進行試飛、在飛行中測試儀器、培訓或測試人員之飛機可獲減至最高百分之75
- 在晚上11時至早上7時起降之飛機可獲減少百分之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