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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運航班

在澳門國際機場的航空公司經營,在現有的和新的航線將有權按照以下表和具體條件,鼓勵增設交通:

客運航班的獎勵政策 2009年8月批准 在MIA適用於所有的航空公司
現有航線 新的地區航線 新長程航線(1)
激勵機制的持續時間 1 年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一年 第二年
起降費的獎勵 0 50% 25% 50% 50%
每個乘客的獎勵(2)運輸的航空公司 50% 40% 40% 50% 50%
登陸獎勵額的計算(在發票時間)
應用與同時支付相應的發票
旅客獎勵額的計算(每年)
現有航線 - 航空附加收集乘客費: (year n – year n-1) x 50%
新地區航線 - 航空共收集路線的客運費: (year n ) x 40%
新的長程航線 - 航空共收集路線的客運費: (year n ) x 50%

(1)新長程航線包括歐洲、美國、非洲、大洋洲、中東、俄羅斯和印度。
(2)激勵是客運費金額的百分比計算,收集和航空公司交付。

對現有航線的條件:

  • 激勵將適用於年內額外的乘客運輸。
  • 與上年相比,獎勵是航空公司收集和交付的新增客運費金額的百分比計算。
  • 這種計算的目的,在新航線運送旅客將被扣除。
  • 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對於批給激勵政策保留最終決定權,並有權取消或終止發放激勵政策,而毋須提供理由 。

新航線的條件:

  • 激勵政策將適用於該新航線首兩年的總客運量。
  • 新航線指由出發城市或目的地城市開出的定期航線, 而該航線在過去6個月內未有運作。
  • 新航線必須營運至少2年,在6個月内不能連續停止營運超過2周或每年取消超過原定的航班計畫的百分之二十。
  • 航空公司只可以享受澳門國際機場新航線激勵壹次為同一起點/終點城市。
  • 激勵政策以每年離境乘客服務費收取金額的百分比計算,為期2年。
  • 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對於批給激勵政策保留最終決定權,並有權取消或終止發放激勵政策,而毋須提供理由 。

  本網站所提供資訊僅供參考。詳情請向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查詢。